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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
  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5名,任期1-3年,可连聘连任,可根据实际需要解聘。
  第九条 (紧急法律事务)
  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执行等紧急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需要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十条 (临时聘用专业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专业人士协助处理有关诉讼、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重大法律事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 (协调配合)
  法律顾问室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区(市)县政府或市政府部门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
  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协助法律顾问室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指导监督)
  法律顾问室要加强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拟聘请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应报法律顾问室备案审查。
  第十五条 (禁止性规定)
  法律顾问以及临时聘用的专业人员应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密的有关规定;
  (二)以法律顾问室的名义,或者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本规则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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