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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要全面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对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和不履行合同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责任主体单位依法给予处理。要强化合同管理,严肃查处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条款、拖欠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科学组织,严格管理,精心施工,高质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监理企业要针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理。

  四、严格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强化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把好工程选址、设计和建设(包括材料、工艺、施工)等环节。认真执行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等制度,坚决遏制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禁止和处罚规定。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试件,均应实行有见证取样检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选用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并对施工质量负责。要积极采用国家规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以先进科技保证工程质量。大力推行绿色施工,合理推广和利用建筑废弃物。

  要加强农房建设的质量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建立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各镇、乡均应确定农房建设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自建农房的质量安全指导。对农房重建相对集中、建房户较多的农村居民聚居点,鼓励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及具有砌筑、木工作业分包资质且技术力量强的劳务企业参与农房恢复重建。对农房重建相对分散的,可分片区指派技术人员到村入户,实地进行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

  各地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包括抗震加固与拆除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纳入质量安全监督并适时组织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验收,重点监督查验抗震设防、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力量不足的灾区,可商援建省(市)给予技术支持,委托援建省(市)有关部门进行监督。至2011年底前,39个国家认定极重和重灾县(市、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一律免收,实施质量监督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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