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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六、对具有厦门特色,已形成一定规模,能起到产业带动效应的商品油画、艺术品制造、钢琴制造培训、影视制作、动漫网游、艺术品交易、商业演出等重点文化项目和闽台特色文化产业项目,2年内给予100%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对被国家部委评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加大文化产业特别是文化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纳入市、区基础设施建设盘子统筹安排。

  九、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为厦门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经批准的贷款担保项目发生的代偿损失,参照我市中小企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给予担保机构补贴;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资金投入成长性好的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项目。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请通过国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尤其是创业板上市;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文化企业著作权的财产权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试点;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和从事本文所列重点发展文化产业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能增加就业的文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十、把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凡属本市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鼓励采购我市自主创新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十一、鼓励文化企业积极拓展境内外市场。对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国际展会发生的展位费、运输费、宣传推介费等,可按照厦门市政府已下发的有关开拓国内市场资金和开拓海外市场资金使用办法(厦府办〔2006〕307号、厦府办〔2007〕29号文)给予补贴。

  十二、本市对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集聚区、重点文化企业实行认定制度。从2009年起,每年认定一批,经认定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办法和优惠政策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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