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积极支持辖区金融机构向上级行争取信贷额度,充分利用当前取消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限制的有利条件,增加有效信贷支持。对于流动性不足的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金融工具及时予以支持,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用足用活用好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
六、鼓励吸引区域外银行机构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只要其法人主体管理运行规范,银监分局要从宽、从快办理落地审查;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对政府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分局直接或指定相关银行对其进行业务辅导、管理模式复制和软硬件支持。对银行机构新增业务种类,只要方案措施可行、上级有授权,银监分局快速审批,后续进行规范。
七、金融机构要在审查审批贷款过程中突出一个“快”字,为企业提供服务突出一个“实” 字,对已上报待批的贷款由主要负责人带队赴省进京,力争早日审批;对已受理的企业贷款申请,由分管领导负责,快审快报;对符合信贷政策且有市场、效益好的企业由客户经理主动介入,及时跟进。
八、各银行机构要加快剥离和核销不良贷款的步伐,对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要积极申报,尽快核销,对同一企业存在多笔不良贷款的,只要部分不良贷款符合核销条件,其他同类贷款可比照条件申请进入核销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银监分局要将各银行机构信贷投放量的增长情况纳入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和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出具交流、提拔监管意见时,要与任期内对地方经济的信贷投放情况相挂钩。
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小额担保公司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担保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采取财政资金补充、利税返还、企业入股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小额担保机构数量,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提供的合规担保,银行机构应予积极采信,在评级和授信上从宽掌握。
十一、积极培育有条件的企业尽快上市,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建立完善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做好上市企业推荐工作,加大对上市企业政策扶持力度, 对已确定的拟上市企业加大前期工作力度,使其尽快达到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