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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陇政发〔2008〕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为支持全市企业做好灾后重建和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帮助企业克服当前生产经营出现的困难,进一步加快企业发展,促进我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按照市委常委会议要求,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特制定以下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一、税收减免政策

  1、增值税优惠政策

  (1)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2)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除礼县、宕昌县外的7个县区)的所有行业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及支付的运费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2008年12月31日前,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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