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推动我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进入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试点范围,争取国家和社会创业投资资金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3.开展我省“十五”以来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状况及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和管理制度建设的研究。(省科技厅、经贸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4.开展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及培育优势区域,积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及知识产权强县(市、区);继续实施“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5.逐步建立具有广东特色的技术标准运行、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的推广和运用;实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培育工程”,培育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机结合的骨干企业。(省质监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6.推进国有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大力提升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省知识产权局、经贸委、国资委负责)
7.实施“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服务质量良好,市场信誉度高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负责)
(四)强化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1.加快提请立法机关修订《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启动《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制订工作。(省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质监局、科技厅、法制办负责)
2.进一步完善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形成统一管理、结构合理、协调有序、联动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新格局。(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
3.各级政府制定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创投融资、科技进步、吸引人才等政策时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导向,加强产业政策、区域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4.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情况作为省市级科技立项、科技奖励,工程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园区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认定和复审的重要条件之一。(省科技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知识产权局负责)
5.加强国防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促进国防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省国防科工办、科技厅负责)
6.探索建立广东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省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外经贸厅、国资委、工商局、版权局、林业局、质监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