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林地的补偿经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补偿经费的使用和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三、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
(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在坚持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定向培育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原料林经营单位,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并予以充分满足。对农户个人经营的商品林,符合采伐条件的,实行即申即批。对成熟的人工商品用材林,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审批。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
(十一)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和流转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为林权流转提供规范化服务,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县级以上林业技术推广、林业科研教学、森林资源监测等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服务。抓紧制定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规范流转程序,保障公平交易。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建立区域性森林资源资产流转交易市场,为规范流转创造条件。
(十二)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增加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扩大面向农户的林业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开发林权抵押贷款等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林业部门要做好林权抵押登记工作,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林业相关的保险产品,开展林业保险试点,将林业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林业经营者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十三)加强乡镇林业站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基层林业政策宣传、资源保护、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职能。林业面积较大的乡镇,可在现有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增挂乡镇林业站牌子,配备专职或兼职林业技术人员,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基层林业技术队伍稳定。重点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经济实体,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
(十四)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将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财政对省级以上公益林按一定标准予以补助,市、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级以上公益林予以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完善支持林业发展的财政政策,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国有、集体林业场圃的教育、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四、切实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