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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训学校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要把退役士兵学员的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估承训学校绩效的重要内容,要求做到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一名分管校长专门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按规定使用培训经费;重视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达95%以上;保证培训质量,学员技能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双证”获取率达95%以上;坚持以实现稳定就业为培训目标,学员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达95%以上,就业后用人单位满意率达80%以上,学员就业满意率达80%以上。
  (四)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
  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努力学习;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踊跃参加学校和班级各项活动,积极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积极参加技能训练,按时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在地方政府或承训学校的指导帮助下,顺利实现就业。退役士兵每学期入学后先行垫付20%的学杂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技能培训时各承训学校予以返还。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对市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考核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县级政府的考核由市级政府组织,对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的考核由省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对承训学校的考核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学校组织。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与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政府及部门要给予通报表扬。对绩效好的学校可根据承训学校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差的学校,除给予批评外,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由承训学校发放奖学金、通报表彰,优先推荐就业;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要加强教育,严肃处理。

  附件1: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管理,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经济困难地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其他地区培训经费由当地政府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预测的退役士兵参训人数和省统一规定的补助标准,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二)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55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符合复学规定的退役士兵选择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内的补助经费按此标准执行。
  (三)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
  第四条 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
  (一)每年1月20日前,各承训学校将接收的退役士兵花名册、资金申请报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省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月31日前报省行政主管部门。
  (二)2月15日前,省民政厅会同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确认后,由省财政厅、民政厅下达各地财政局、民政局和承训学校,同时抄送省劳动保障、教育、农林等部门。
  (三)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确认的参训人数,按年度经费的70%比例预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
  (四)每年3月底、9月底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完成在训退役士兵学员人数核实工作;4月底、10月底前,各省辖市民政部门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五)每年年底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注册参训学员人数、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资金结算,下达年度全部补助资金。
  (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承训学校。
  第五条 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及退役后复学的,由就读院校逐级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民政厅、财政厅复核后,按本办法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由承训学校(机构)于每年4月、10月底前逐级申报至省行政主管部门。省补地区经省民政厅、财政厅复核后,按规定标准拨付资金;其他地区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标准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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