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创业的,要按规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企业,从事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商贸企业,在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在本市优先和重点发展产业或行业新创办的企业,有明显带动就业效应的,当年吸纳就业规模达到100人以上,其中吸纳本市户籍人员达到50%以上,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应期限内由所在地区政府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长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上述各项税收优惠奖励政策,企业可选择最优政策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七)放宽信贷扶持。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分级筹措制度,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放大信贷促进创业的政策效应。五年内,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其中:市级筹资1000万元,市(县)各200万元,区各100万元,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本市户籍的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 万元以内。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将按规定适当放宽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的,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经资信评估符合条件,贷款额度在3万元以内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于新办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由财政给予60%贴息。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逐步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