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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八)加大社保补贴。对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业主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照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对自主创业主体投资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吸纳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可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兴办的其他实体,吸纳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失业、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享受城镇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50%补贴。

  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按规定累计不超过3年。

  (九)实行开业补贴。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按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并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其他非在领失业保险金的本市城镇“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失业、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享受城镇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以及农村享受低保家庭、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等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无业残疾人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残联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3000-5000元。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残联等部门制定。

  上述领取一次性开业补贴人员中的城乡“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进行自主创业后,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第13个月退出低保。

  上述享受开业补贴人员,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十)扩大培训补贴。对本市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及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按规定实行免费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列支。

  对以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各项税费减免、社保补贴、信贷扶持等优惠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 2009年以后的政策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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