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充实创业服务内容。从过去比较单一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扩展到为创业者树立创业理念、优化政策环境、健全服务保障等系统化、全过程服务。重点通过健全完善“一站式”、“一门式”服务制度,工商、税务、银行、财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单位定期现场联合办公或开辟“绿色通道”,街道(镇)、社区(村)提供上门服务、电话服务和跟踪服务等,帮助自主创业人员用足用好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创业率。对开展融资服务、后续跟踪服务等扶持创业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五)扶持创业载体建设。各级政府要利用社会资源,大力开发和培育创业载体。要充分利用各类创业园、各区新城建设、各类市场建设、招商平台等,发挥区位优势,结合创业需求,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错位发展,建设市场型、门面型、楼宇型等多元化的创业载体,以减免租金方式为创业人员提供场地及有效的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进行孵化培养,提高创业稳定率。创业孵化基地由街道(镇)及以上机构建立。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全市将认定创业孵化基地200个,其中:市、市(县)、区级各3个,其余按街道(镇)数量分解下到各市(县)、区。经评估后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的补贴。对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不超过24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租金补贴,按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制定。
(十六)大力开发创业项目。紧密结合我市优势产业、特色经济,根据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动员和发动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逐步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通过召开创业项目推介会、网上信息发布和与兄弟城市建立项目信息资源共享等多种方式,畅通项目信息发布渠道,改进咨询服务方式,促进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对经招、投标承担项目推介、咨询讲座、网站服务等工作的中介组织,主要依据项目成功转化率由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内,全市开发创业项目500个以上,其中:市(县)各100个,区各50个。
(十七)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大力推进创业信用社区建设步伐,将其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创业型街道(镇)活动有机结合,加快推进,逐步纳入考核。结合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完善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创业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级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协助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后续跟踪和贷款回收工作。完善正向激励机制,按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对街道(镇)和经办银行进行考核奖励。街道(镇)及经办银行认真推荐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积极跟踪反馈贷款人经营情况,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再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给予奖励,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列支。补助和奖励经费可适当用于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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