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一条 本地施工企业和外地进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在参加工程投标时必须亲自参与投标、开标活动,不按规定到场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外地进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需提供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受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函和当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本地没有承揽工程的证明。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建设单位与项目经理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其中,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变更的项目经理,变更前的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该项目经理若要承担新的建设工程,需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应在施工现场组织项目施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连续三次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将记入不良记录;对同一行为记入两次不良记录的项目经理将限制其在郑承接工程。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项目经理的诚信行为评定一次,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记录的行为和次数由信息中心发布。
第十六条 凡本年度记入三次不良记录的项目经理将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所承担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各类优质工程评选。
第十七条 凡本年度有三个或三个以上项目经理被取消评先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取消该企业年度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