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的规定,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共同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商定有关工作分两步推进,第一步(第一阶段)组织广州等12个市按照中山等8个市的模式进行全责征收,第二步(第二阶段)在2009年再进一步研究完善。按照以上安排,现制定第一阶段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费征收做到分工清晰、权责分明、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和各项待遇正常发放,有利于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保障业务管理的规范、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三、全责征收的具体程序
(一)缴费、参保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单位,有关信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