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务内容及功能定位。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1)掌握辖区妇女儿童健康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2)对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3)负责指导和开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开展基层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4)负责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5)开展妇女保健服务;(6)开展儿童保健服务;(7)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8)完成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部门下达指令性任务。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指导下主要承担行政区内妇女儿童和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妇幼卫生信息和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并指导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相应的妇幼公共卫生服务。
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辖区妇女儿童的健康教育、保健管理掌握本地资料、动员和护送住院分娩等。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相关妇幼卫生服务,承担妇幼卫生科研、培训、技术支持及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三)机构设置。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机构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按政府举办、分级设置的要求,全市共设置市、县区妇幼保健院(站)8所(其中,利州区妇幼保健机构职责由市妇幼保健院承担)。要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稳定,不得以租赁、买卖、合并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的所有权性质。妇幼保健机构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服务能力,要遵循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突出群体保健的服务功能,不得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置妇幼保健科,中心卫生院要设置妇产科、儿科,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妇幼保健组。
(四)队伍建设。政府举办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合理确定。
有计划地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妇产科和儿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坚持妇幼保健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定期培训工作。大力开展城市支援农村、巡回医疗保健、专家基层蹲点等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工作。选拔和培养一批市、县级妇幼卫生学科带头人、保健和临床业务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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