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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丽政办发〔2008〕111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有效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让广大中低收入群众能买得起普通商品住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能力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适时调整土地供应计划和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建设规划,完善房地产相关政策,着力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行补贴

  凡在丽水市区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可在办理按揭贷款之后或全额付清房款之后,给予购房总额3%的补贴;凡在丽水市区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可在办理按揭贷款之后或全额付清房款之后,给予购房总额2.5%的补贴。

  三、改革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制度

  停止限价商品住房实物分配,实行限价商品住房货币补贴方式,凡市本级与莲都区本级符合限价商品住房原购买条件的对象,在本意见执行期间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享受限价商品住房的标准面积给予价差补助,补助标准从原来的650元/平方米提高到1000元/平方米。莲都区乡镇符合市区限价商品住房原销售条件的对象也可以享受以上优惠。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在2008年1月1日后已领取价差补助的,在本意见执行期间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增加350元/平方米的补助。

  在本意见执行期间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在本意见执行期间未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鼓励莲都山区农民加快向中心城市转移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民异地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丽委〔2008〕1号)文件精神,对莲都区范围内实施整村异地转移的农户,在市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按1.5万元/人的标准予以财政补助。今后,该农户不再享受异地转移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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