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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关于丽水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申报。

  1.绿色矿山按采矿许可证的发证权限实行逐级申报。市级发证的矿山根据市级绿色矿山的创建条件,可直接申报市级绿色矿山;县(市、区)级发证的矿山在获得县级绿色矿山称号满一年后,可申报市级绿色矿山。

  2.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拟申报创建市级绿色矿山的企业,须填写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正式行文上报。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初审,报市国土局和市环保局批准。

  申请获批准后,矿山企业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相关文件,编制市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由市国土局组织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矿山企业按评审通过的方案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市级绿色矿山的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验收及命名。

  1.验收申请。矿山企业通过实施市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经自查达到了创建方案所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后,可向市国土局提出市级绿色矿山验收申请。申请应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市级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绿色矿山验收申请;

  (2)绿色矿山创建方案;

  (3)绿色矿山创建投入资金审计报告;

  (4)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总结及相关附图、照片及光盘。

  2.验收。接到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后,市国土局会同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进行考核验收。

  3.命名。经考核验收达到市级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环保局批准并命名为市级绿色矿山,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三)复查。

  1. 市级绿色矿山有效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再延三年;复查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称号。

  2. 市级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前6个月,矿山企业应向市国土局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经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3. 市级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为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和有效期限内保持绿色矿山的工作情况汇报。

  4. 市国土局会同市环保局在每年的3月份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复查的绿色矿山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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