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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在市区通行的管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8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本市登记上牌的车辆采取限制通行(以下简称限行)的管理措施,以有序控制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通行,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生态市建设。
  二、限行对象、区域和时间
  (一)限行对象:非本市牌照且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
  (二)限行区域:
  1.高架道路:中河高架、上塘高架。
  2.地面道路:东起环城东路(不含)、江城路(不含),西至梅灵路(含)、灵溪路(含),南起复兴路(不含)、之江路(不含),北至天目山路(不含)、环城北路(不含)区域内的道路。
  (三)限行时间:7:00至19:00。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环保标志核发。
  在市区通行超过5天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应到市环保部门指定的办理点申领环保标志,标志有效期不超过一年。非本市牌照的车辆如持有当地环保部门核发的环保标志并在有效期内的,无需再次申领环保标志。
  在市区通行5天(含)以内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在各入城口收费站领取有效期为5天的临时环保标志。
  (二)核发原则。
  对在市区通行超过5天的非本市牌照车辆,根据行驶证注明的车辆初次登记注册日期,符合下列规定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不符合的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1.2001年9月1日(含)以后登记上牌的在用柴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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