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1年10月1日(含)以后登记上牌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的在用轻型汽油车;
3.2003年7月1日(含)以后登记上牌总质量大于3.5吨的在用重型汽油车。
4.在上述时间以前登记上牌,被列入国家环保达标目录的车型或具备催化转换器、电喷等排气控制装置的车辆,车主可提出进行国家环保达标目录核查或技术鉴定。对符合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三)实施时间。
第一阶段(2008年12月1日起),在中河高架、上塘高架道路全线禁止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通行。
第二阶段(2009年6月1日起),在限行区域的高架道路和地面道路禁止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通行。
四、处罚措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职责分工
各职能部门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
(一)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实施限行工作。做好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限行的宣传和解释工作,配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限行通告;负责对在市区通行超过5天的非本市牌照车辆核发环保标志;指导各县(市)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设置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禁止通行标志;对违反限行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无绿色环保标志和无临时过境环保标志的车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在各入城口设立告示牌;对已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城市核发的车辆绿色环保标志予以认可。
(三)市交通局。负责在各入城口(不包括01省道入城口)对在市区通行5天(含)以内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发放临时环保标志。指导01省道入城口环保标志的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