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通知
(渝经煤管〔2008〕337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
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2006年全国开展煤矿生产能力复核以来,基本停止了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当前,全市煤矿正在开展煤矿整合工作,而各区县煤矿的实际生产能力与2006年核定量不相适应,国家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规定是坚持动态性与真实性相结合。按照《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矿井通过扩建,矿井通风、提升、运输、供电等生产系统(环节)及采掘生产工艺发生了较大变化,致使矿井生产能力也发生变化,应当组织重新核定”。现将开展生产能力核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的对象和范围
1.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五证一照”合法有效;
2.设计生产能力大于2007年核定的生产能力,且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能满足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矿井;
3.符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渝府发〔2007〕128号)的资源整合主体矿井、扩建矿井、保留矿井依法完成相关建设程序(项目立项、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审查)并完成部分建设工程后,开采工艺、生产环节发生变化的矿井。
二、核定的依据和标准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印发的《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