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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通知


  2.凡未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核准)手续而擅自实施扩建的矿井,新增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不得借本次核定,将违规形成的能力给予认定。

  三、核定工作程序和步骤

  1.申请。符合生产能力核定的煤矿企业分别向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并委托具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2.初审。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对管辖范围内的申请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3.审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委托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组织市煤炭行业专家库内专家对本市辖区内所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专家组对核定结果提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建议意见,送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认。

  4.确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查意见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四、核定工作的有关要求

  1.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对所属矿井进行清理,对符合要求参与生产能力核定的矿井,组织企业委托有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标准逐一进行核定。

  2.严格核定单位资质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的工作,必须是取得2008年重新换发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单位才能从事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其他技术服务机构不得独立承担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可以协助具有专项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单位工作。

  3.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能力核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深入现场、深入井下,对核定的每一个矿井的各生产系统(环节)能力逐一认真核查,并提交内容完整、规范的核定报告。

  4.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必须积极支持与配合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及核定人员严格执行生产能力核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独立自主地开展能力核定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核定工作,否则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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