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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若干规定


  第三十八条 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学校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九条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本人有权直接或者通过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共青团、少年儿童工作组织投诉;也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训诫。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转让和侵占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设施的,责令退还;改变其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用途。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200米之内开设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电子游戏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移;逾期未迁移的,予以关闭,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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