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政〔2008〕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洛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
为建立多层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8〕4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范围和对象
(一)依法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且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或其它民主程序的盈利企业,均可建立企业年金。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其试用期满的本企业职工在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均可列入企业年金覆盖范围。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一)具备建立企业年金资格和条件的企业,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自愿建立企业年金,鼓励有能力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都应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以集体协商的方式通过,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企业年金时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坚持民主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并按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四)企业年金运营情况应定期向企业职工公布,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职工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