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安监协调[2008]134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甘及省属企业:
《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1月21日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甘肃省境内生产、检测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目录执行。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