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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市区总部企业的若干意见

  三、总部企业的资格认定及条件
  6.在金华设立总部(集团公司)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登记在金华市区;
  (2)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国内外企业;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家,或有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少于1家;
  (4)在金华市区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四、主要优惠政策
  7.对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对从市区外引进、在金华市区设立的总部企业,经认定,第一年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奖励给企业;第二、第三年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环比增长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8.培育发展总部企业。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以上年为基数按照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鼓励总部企业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销售,引导企业在金华市区实现终端销售,对总部销售市区外关联企业产品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按其50%奖励给企业。在市区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因合并报表或因相互之间的产品销售行为所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9.支持总部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总部企业(包括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企业委托非关联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凭技术研究开发委托书和真实、合法、有效凭据,可享受按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简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批程序,对符合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实行事前项目确认审批制,改由纳税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摊销。总部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年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建设总部企业发展平台。时机成熟时,在金华中心城区总部企业规划区内建设一定数量的总部企业大楼,按约定条件,以优惠价出售、出租给总部企业。保障总部企业用地,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满足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展用地需求。总部企业新投资的项目,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土地,根据业主与各开发管理主体的约定,可用项目投产后五年内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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