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公安、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部门应积极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开设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提供便捷服务。由失业人员创办的经市失业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的、不危害公共安全的项目,给予3个月的孵化期;由社区组织的来料加工项目,给予1年的孵化期。
(三)失业人员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和“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创业项目的,经所在地社区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辅房,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其他个体经营的,凭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核批的临时商业用房或占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六、全面落实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限制行业同上),按每户每年8000元定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按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岗位补贴,期限为2年。
七、拓宽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项目
(一)除国家明令限制的项目外,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不受行业限制。
(二)鼓励社会各界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市区每年开展十佳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项目和十佳失业人员创业先锋评选活动,由市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经费列支渠道
(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扶持政策规定,安排财政预算,确保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所需资金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