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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8]125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今明两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这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范围
  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具体范围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额以外的缴费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部分,实行统账结合的,除直接记入个人账户的2%以外缴费部分。
  失业保险:参加职工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缴费部分。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
  参加上述五大保险的“企业单位”具体范围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范围为准。
  二、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标准
  今明两年每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各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方法统一在一个月内操作。2008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统筹部分在12月份集中减征;2009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统筹部分集中减征时间另行通知。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三、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
  (一)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二)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划入。
  (四)部分参保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2008年11月底前已将1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提前缴纳的,可按本通知第二条集中减征的标准在2009年予以抵扣已缴纳的12月份的社保费用;原计划在2008年12月份缴纳当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减征1个月的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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