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实施阶段(09年2月-09年3月)
1.09年1月,各考核机构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或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同时向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辖区卫生局征询医师考核周期内行政处分、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情况。
2.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通知后,对本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填写《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附件1)报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3.09年2月,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要求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并汇总填写《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附件2),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将《医师定期考核表》签署评定意见后一并报考核机构;有医师行为记录内容的,填写《宁波市医师行为记录表》(附件3)报考核机构,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
4.09年3月,市医师协会组织进行业务水平考核理论考试。各考核机构根据辖区卫生局意见组织实践技能操作考核等其他业务水平测评。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5.考核具体时间及进度安排由各考核机构确定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指导考核机构规范、完善考核工作计划和各项考务制度。
(三)考核结果发放和录入阶段(09年4-09年5月)
1.09年4月,各考核机构发放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填写考核结论汇总表报辖区卫生局,并可根据考核结束时间适当提前。
2.09年5月,复核及考核结果录入。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按规定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录入,辖区卫生局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并将其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再次考核合格,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字样印章。考核机构可根据上一阶段结束时间适当提前开始考核结果录入工作。
四、提前考核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违反《
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我市从09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