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郑建办〔2008〕144号)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
自2000年发布的《郑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郑建工字〔2000〕25号)实施以来,对在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推行和实施招标投标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郑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鼓励未达到上述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依法进行招标。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监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监理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下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项目。
其他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五、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