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的补充通知
(郑建办〔2008〕14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专业担保公司,各有关单位 :
《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自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针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现状,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防止规避担保行为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支付担保且无拖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存储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的联合开发问题
(一)郑州市房地产项目联合开发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建设工程土地使用证显示为联合开发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同的;
3、拟进行联合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出资人中,须有相同的出资人持有以上两个单位50%以上股份,且两个单位的董事会均决定联合开发的。
(二)为避免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拖欠分包商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凡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不再办理承包商履约担保。
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存储问题
按规定办理承包商履约担保和免于办理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办法按《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08〕187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保证人资格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工程所在地经国家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省建设厅备案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专业担保公司。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