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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切实增加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投入,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要纳入各级投资计划,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吸引民间投资向循环经济和产业生态化项目倾斜。各级政府视财力状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和宣传培训等。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的支持。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

  (五)发挥价格杠杆促进作用。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建立水、电、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利用水价和电价,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盲目发展,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有效保护。加大实施峰谷电价力度,严格执行按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国家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能耗企业严格实行差别电价。通过价内补助办法,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型绿色消费品和废弃物再生品。

  (六)制定和落实财税政策。对发展循环经济企业给予直接投资、财政贴息、财税优惠等。对节能型企业进行适当补助和资助,对绿色产品的推广应用进行适当补贴。完善资源再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对资源回收利用、综合利用项目,落实国家促进资源节约和再利用的税收政策。对不易回收的大宗资源可实行收费或押金制度。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六、发展循环经济法规和标准体系。

  (一)加强法规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尽快研究制定甘肃省建设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地方法规。及时制定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生态保护、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节约能源、节约用水等条例和循环经济定量考核实施办法。鼓励试点城市出台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规章制度。

  (二)加快标准体系和核算制度建设。加强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制定重点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完善主要用能设备及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和主要耗能、耗水行业节能、节水的设计规范。组织修订主要耗能(水)行业节能(水)设计规范;制定全省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制订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涉及循环经济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再利用产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加强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建立循环经济统计核算制度,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加强对循环经济主要指标的监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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