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哈办发〔2008〕3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1月19日
关于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行使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及其责任人员,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
第三条 本规定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发生违反《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问题的。
(二)因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行为引发干部群众伤残、死亡或致使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
(三)因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行为不当发生集体越级上访或危及社会稳定群体性案件的。
第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