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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未完成上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指标,被评定为达标以下(不含达标)档次的。
  (二)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重点管理已满两年,但仍未完成后进转化或被重点管理两次以上的。

  第六条 当事人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予以“一票否决”。

  第七条 凡被“一票否决”的区县(市)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自被“一票否决”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文明单位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人口计生部门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综合性奖励、晋升职务,已获得综合性先进和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应由授予单位取消资格。

  第八条 凡被“一票否决”的当事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外,自被“一票否决”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为先进、劳模,不得推荐为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和工商联执委,不得参加综合性先进和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不得继续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已获得综合性先进和荣誉称号的应由授予单位取消资格。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评选先进集体、文明单位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推荐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和工商联执委时,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对区、县(市)政府实施“一票否决”,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一票否决”,由区、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区、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并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由市直接调查、应实施“一票否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通知其所在区、县(市)执行。

  第十一条 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实施“一票否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否决建议,区、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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