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线专业规划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容量,一次规划到位。
编制管线专业规划应当取得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其编制成果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道路、住宅小区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相应的管线综合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道路建设计划时,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管线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同步建设和已有架空线路敷设入地计划。
第三章 管线设置
第八条 地下管线应当设置在道路规划红线内,且与之平行,走向顺直。
地下管线应当在道路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或者道路分隔带设置,管位不足的,可以在机动车道或者道路两侧的绿化带设置。
第九条 地下管线自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的敷设次序为:
道路横断面为一块板的,路东、路北的管线为:电力、照明、给水、排水;路西、路南的管线为:通信、照明、燃气、排水。
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的,路东、路北的管线为:电力、照明、给水输水、排水;路西、路南的管线为:给水配水、通信、照明、燃气、排水;道路一侧机动车道宽度12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可在道路另一侧增加给水、排水管线。
道路横断面为三块板以上的,路东、路北的管线为:电力、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照明;路西、路南的管线为:给水配水、通信、燃气、雨水、污水、照明。
第十条 地下管线自地面向下的敷设次序为:照明、通信、电力、热力、燃气、给水、排水。
第十一条 架空线路实行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十二条 架空线路应当沿道路、公路、河流、绿化带架设,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交通、居住以及其他建筑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路一般不得超过两个通道。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路应当与现有同一性质的架空线路合并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