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切实改善民生、落实“病有良医”要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切实改善民生、落实“病有良医”要求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切实改善民生、落实“病有良医”要求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2008年11月)
为认真贯彻《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民生、落实“五有”要求的工作意见》,并结合南京实际,高水平推进“病有所医”建设,用三年时间,实现“病有良医”,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卫生服务的满意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建设更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不断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条件,树立行业新风,将南京建设成为全国一流的医疗卫生服务基地。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实现: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前列,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完善,医疗保障更加有力,卫生监管职责依法履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共享卫生改革发展成果;卫生资源配置水平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前列,卫生结构更加合理,城乡卫生实现一体化发展,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工合理、协调发展;卫生现代化水平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前列,多元化办医格局不断巩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更具活力,卫生信息化更加普及,基本现代化医院建设深入开展;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前列,卫生保健制度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环境进一步优化,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人均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三、各项指标
到2010年实现以下指标:
1、人均期望寿命77.6岁,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5‰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2/10万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