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管理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下列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未履行检查职责及时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有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或者未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的;
(三)明知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事故而隐瞒不报的;
(四)为非法矿山提供购买火工用品证明的;
(五)违法干预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