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郭庚茂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及其相关资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提供便利。
第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