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征收标准
我市实施差别电价提价标准,暂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的最低加价标准执行,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高耗能行业中符合条件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差别电价提价标准分别按0.2元和0.05元执行;同时,将在国家、省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差别电价的提价标准和实施范围。
3.差别电价收入的使用安排原则
差别电价收入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规范、监管到位原则。收取的差别电价收入全额返还给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统筹用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工作。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实施差别电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由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发改、财政、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差别电价实施工作。
(二)严格督查,落实责任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差别电价政策, 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调查和甄别认定,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发生,对符合实施差别电价条件的企业都要进行调查认定并及时上报,一经发现有瞒报、谎报等情况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如发现限制、淘汰类企业在关停或搬迁后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新上高耗能落后产能的,责令限期淘汰并执行差别电价。市节能办及节能监察(测)机构将不定期开展巡查、抽查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其它
(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或省新出台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差别电价政策,则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
附件:1.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2.
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浙经贸运行〔2007〕227号)
3.宁波市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审核表(21页)
4.各地淘汰高耗能落后产能、实施差别电价企业汇总表
附件1:
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特制订本目录。对列入本目录的企业或生产设备实行差别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