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钢铁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生产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10吨以上生产高合金钢的除外)。
2.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弧炉)。
3.300M3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M3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 M3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4.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5.列入省年度淘汰计划的设备。
(二)限制类。
1.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 M3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
2.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吨钢综合能耗大于0.4吨标准煤、吨钢耗新水高于3吨的电炉项目。
第六条 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
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因特殊原因尚未通过国家准入公告、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特种铁合金企业除外)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项目。
第七条 电解铝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第八条 锌冶炼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不含再生锌)。
第九条 电石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