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8]42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农信办、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以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17号)精神,现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
全省农村信用社在职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省农信联社、各省辖市派出机构及其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各县级农信联社及其人员参加所在县(市)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和职工个人帐户补建
(一)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1997年底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1994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职工个人应缴纳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职工愿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农信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按照银合发〔1998〕30号文件规定执行。1994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只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其中,1994年至1995年个人按当年本人工资收入的2%、1996年个人按当年本人工资收入的3%、1997年个人按当年本人工资收入的4%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补缴个人帐户部分,其中,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个人按当年本人工资收入的4%,单位按当年本人工资收入的7%;2000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个人按当年本人工资收入的5%,单位按当年本人工资收入的6%补缴养老保险费。
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全额征缴,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照20%,个人缴费比例2001年1月至6月为5%,2001年7月至2003年6月为6%,2003年7月至今为8%。以后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全省统一的规定执行。单位缴费基数使用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使用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规定进行封顶和保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