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并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