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并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