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实际不含税出厂价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对民用爆炸物品直接代理企业的供货价格,按下列计价公式计价: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供货价格=出厂基准价格×(1+浮动幅度-销售管理费率)×(1+增值税率)
销售管理费率按第八条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送货制的,可在价外另行据实收取送货运杂费。
第八条 直接代理生产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暂按在国家规定的出厂指导价格内适当提取销售管理费,不含税实际出厂价格加上提取的销售管理费之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出厂指导价格。销售作价公式为:
销售价格=不含税实际购入价格×(1+销售管理费率)×(1+增值税率)
销售管理费率为3%。
第九条 各市、州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公司(包含各县、市分公司,下同)的具体销售(批发)价格由不含税购入价格、进货运杂费用、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和税金等构成,具体费用标准和价格由市、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据实合理核定。
(一)进货运杂费用:指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仓库或港口、码头、车站通过合理的运输方式和路线运达民用爆炸物品经营企业(直供用户)仓库过程中发生的正常费用。费率上限为11%。
(二)营业费用:民用爆炸物品经营企业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经营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其内容包括:运输装卸费(不含进货过程中的费用)、保险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经营性资产(仓库)折旧和修理,以及企业为经营销售产品而专设机构(包括仓储环节)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费用。营业费率由市、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近三年实际发生的水平合理核定。
(三)管理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由企业统一负担的经费。它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的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各种劳保费用、中介咨询费、业务招待费、各种附加税费、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职工教育经费、提取的安保费用和坏账准备金等。管理费率由市、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近三年实际发生的水平合理核定。
(四)财务费用:是指民用爆炸物品经营企业筹集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费率上限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