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8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疫苗和冷链管理等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公安、建设、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接种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