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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决议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全面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散居少数民族方针、政策和法规,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散居少数民族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课题。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作如下决议:
  一、加强学习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责任感。民族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是整个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将散居少数民族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纳入各地各部门“五五”普法和各级行政学院主体班教学内容,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学习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民族问题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不断增强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自觉性。
  二、全面认真执行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认真贯彻执行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尤其是要认真落实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事业专项经费等各项财政政策;充分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合理设置清真肉食、副食、饮食(以下简称清真“三食”)网点,认真落实清真“三食”税收减免、清真寺阿訇生活补贴和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干部职工清真伙食补贴等照顾政策,妥善安置回族等少数民族墓地;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等,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各项合法权益,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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