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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失效]

  四、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一)大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的补助力度。新建具备生活服务、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功能的城市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省财政给予每个不少于2万元补助;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给予每个不少于1万元补助。市、县(市、区)应按照省财政补助情况给予相应配套补助。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星光老年之家”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市、县(市、区)设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街道)建立的养老服务中心,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积极鼓励“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再就业。县级以上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培训费用补贴按规定渠道列支。

  (二)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由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3000元补助。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由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500元补助。床位数在50张以内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否给予补助及具体补助办法、标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确定。

  认真落实对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各地要按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使用税。下达给各地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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