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三)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同时,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向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五、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业规划,精心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是机构养老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养老行业管理,继续把好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组建的条件,主动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通过老年福利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全行业规范与业务指导。要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政府补助的对象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导则等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和评估、评审实施办法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