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交办〔2008〕304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8〕94号)转发给你们,并据交通运输部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规定及本省交通行业安全监管实际,就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及养护等活动的施工、养护企业,均应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企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招投标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18日前,向省交通厅提交申请表(1式3份)及附件材料汇编(1式2份),过期不予办理。省交通厅将及时把审核情况反馈给申报企业所在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有关格式表格可查阅“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和我厅《关于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和颁发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490号)。
三、发生过有人员死亡事故,或受到市级以上交通、建设和安监等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有不良行为公示的申报企业,对涉及死亡事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有不良行为的工程必须进行全面整改,写出安全生产专项整改报告。相关市交通局(委)安全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抽查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鉴定意见。省交通厅将视情组织对发生死亡事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有不良行为的企业进行复查。
四、企业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期满需要办理延期申请的,按照我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浙交〔2007〕297号)要求办理。申报材料中需增加本单位“三类人员”持证情况汇总。对在持证期间发生过有人员死亡事故、受到县级以上交通、建设和安监等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有不良行为公示的企业,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机构核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交通厅备案。整改未完成或不力的,暂不予延期,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构予以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