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船舶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重点造船企业加快发展,培植造船大企业集团。坚持扶优扶强原则,扶持一批重点造船企业,在项目建设、品牌创建、技术进步、智力支持、财税金融、用海用地、海域开放、岸线规划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倾斜。鼓励重点造船企业深化生产设计,发展总装造船,鼓励中小造船企业发展船舶中间产品,鼓励配套企业开展物流配送服务。支持重点造船企业通过市场手段实现与中小造船企业合作发展,加快建立以设计为先导、总装为核心、中间产品为导向的现代造船模式。鼓励自主创新,积极引进国外先进造船技术,通过战略合作联盟,促进重点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集团联合发展。力争到“十一五”末培育形成3-5家品牌优势突出、规模优势显著、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造船企业。
(二)支持重点县区率先发展,加快建设船舶工业聚集区。加大对船舶工业聚集区扶持力度,聚集区内造修船及配套企业享受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优先安排聚集区内重点项目建设用海用地,并依法减(免)缴海域使用金。引导聚集区内的造船企业科学填海造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造船业,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鼓励船舶分段生产外资企业从事海洋工程装备及船舶制造,优化产品结构。
(三)支持重点配套产品发展,培植发展船舶产业链。全面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山东省船舶配套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7号),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重点发展船用动力设备、仪器和原材料两大集群,加快引进和研制船用自动控制系统和通讯导航系统等高端配套产品,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对产品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及被评为中国名牌、山东名牌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鼓励积极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开发节能环保型产品。省节能和减排专项资金对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给予优先扶持,并通过财政贴息、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规划建设船舶配套工业园区,发展配套产品集群,建立与现代总装造船模式相适应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协作体系。各级财政要充分利用财税政策,加大对配套工业园区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并减免入园企业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不同主体参与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和经营,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分享机制。支持和鼓励企业扩大产品认证范围,对获5家以上国际大船级社认证的企业,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并优先列入品牌扶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