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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第十三条 鼓励软件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参与境外业务交流和合作。对其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简化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l申请因私出国护照,凭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电子信息企业证书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给予办理;2需经常往来港澳地区从事企业事务活动的,凭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电子信息企业证书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可申办一年“多次往返”签注;3申请赴台湾地区等其他出入境事由的,凭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电子信息企业证书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办证;4提供上门服务。同一电子信息企业有5人以上同时申请出国(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到该企业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海关要积极为园区企业提供有关政策和技术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简化通关手续,对其高管人员在出入境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通关礼遇。

  第十五条 园区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土地供应和用地指标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六条 园区享受国家、省政府赋予的先行先试权。对特别优质的龙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特别优惠措施。

  第十七条 园区所在地政府应为园区营造良好的基础设施与配套环境,在配套住房、教育和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省有关部门在园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要做好支持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园区管理机构要保持一流的工作效率,为新开办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一站式”服务。凡是园区管理机构未明列告知园区内企业应交的费用和应办的手续,企业均可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协助园区管理机构予以高效率协调办理。

  第二十条 本政策涉及认定的事项,其认定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后公布执行。第五、六、七条根据纳税额度所涉及的奖励财政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市(县)分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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