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置。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危及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安全,违章作业的易燃易爆场所,一律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经整改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使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生产经营的单位和场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达标工作。各级公安消防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系统各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的指导力度,督促和指导社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标准化管理创建和评定工作。要严格按照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评定标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一年内发生消防违法行为被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处罚、一年内发生过亡人火灾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单位不得评定为标准化达标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评定结果纳入本系统本行业评星、评级、年检等工作,未达标单位不得通过本年度相关的评星、评级、年检;对不达标的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实施跟踪监督。
(四)切实做好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高度重视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帮扶五保老人、孤寡老人、残疾病人(含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工作,增强其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全力抓好农村防火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防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加强农村消防基础工作,完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治安防火巡查及多户联防,实行群防群治,指导村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要加强对乡镇、村所属各类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落实乡镇公安派出所、农村警务室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强化对辖区内出租屋、小旅馆、小商店、小餐厅、小歌舞厅、小网吧、小作坊等小场所、小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尤其是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监管,依法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要扎实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六进”和消防志愿者活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消防安全管理,鼓励群众主动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集中曝光一批违法经营、带险经营和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企业和单位,大力宣扬“遵守消防法规为荣、违反消防法规为耻”的理念和导向。要坚持依靠群众,善于发动群众,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活动,增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