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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赣财法[2008]80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仍按老办法“增量抵扣”办理,对于2008年11月30日后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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